商务部征为期两年的反倾销税

商务部发布2014年度第25号26号公告,决定自今日起(2014年5月1日),对原产于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、反补贴税,实施期限为2年。 商务部公告显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》,经调查,商务部最终裁定,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,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,且倾销、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依法实施反倾销、反补贴措施。同时,商务部裁定,接受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申请,瓦克公司将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。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裁决建议决定,自2014年5月1日起,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、反补贴税,实施期限为2年,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,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反补贴税。瓦克公司的价格承诺同日生效,期限为2年。 本次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产品归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:28046190,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、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。